工伤管理规定

信息来源:九鼎劳务 发布日期:2016年07月25日



工 伤 管 理 规 定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目的:为了规范工伤申请及费用报销程序,控制工伤事故率,降低公司成本,并使工伤管理有所依循,特制定本规定。

 

第二条  工伤定义:企业工伤是指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、意外伤害及死亡。缴费标准:

 

第三条  内容:职责范围、工伤事故认定、工伤医药费报销、伤残鉴定及补助、预防措施的建议。

 

第四条  原则: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工伤管理原则。

第二章 工伤管理职责范围

第五条  职责范围(建议表格体现)

总经理: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。

安全领导小组: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,协助总经理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,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,执行情况召集和主持年度工伤管理工作会议。

人力资源部:负责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供工伤事故报案、认定、伤残等级鉴定及工伤费用报销等相关材料。

各部门负责人:各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,负责将工伤事故报告交至人力资源部,组织人员配合劳动局工伤认定,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。负责对新入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,不得瞒报虚报,积极配合工伤事故调查小组调查。

工会:监督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。

责任人:根据工伤事故原因,若是由于相关责任人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,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酌情惩罚。

第三章  工伤事故认定管理

第六条  工伤事故认定范围
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、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工伤情形如下。

(一)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  4患职业病的;
  5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  6
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  7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(二)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
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
 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
 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(三)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能认定为工伤:

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;
  2醉酒导致伤亡的;
  3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
第七条  工伤认定及报销流程

1、 发生工伤事故部门负责人,必须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,并附事故报告(是否需要统一格式和内容?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相关责任人负责)。

2、 人力资源部配合用人部门将工伤人员送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。

3、 人力资源部在规定时间内填写《事故快报》,并递交劳动部门备案。

4、 用人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准备工伤认定材料。

5、 用人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接受劳动局调查。

6、 劳动局根据调查结果,出具是否为工伤的认定结果

7、 如认定属于工伤,用人部门协助人事部向劳动局提供住院发票等报销材料,申请报销医疗费用

第八条  工伤认定材料及报销材料准备

1、  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;

2、  事故人诊断证明、出院证明、用药清单、总金额发票、病历复印件各1份;

3、  事故人工伤认定材料一份;

4、  事故人一寸照片四张。

5、  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。

6、  证人证言2份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(证人证言模板)

7、  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到的伤害,属生产车间的应提交上下班  时间表及相关工作内容材料。

8、 因上下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,应提交交警队事故科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(认定书中需要有双方责任划分的内容)

第九条  工伤医药费报销规定

1、 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工伤由公司垫付医药费,(建议不由公司垫付)待治疗结束后由工伤保险中心报销,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外的费用由公司负担。(如果没有认定上的工伤费用如何扣回)

2、 出院后,需再次住院治疗的,必须提前两天带医院诊断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,否则不给予报销。

3、 上下班路上出现交通事故的,由员工个人垫付医疗费,如经劳动局认定属于工伤,待治疗结束后,由工伤保险中心报销,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外的费用由个人负担。如无法认定为工伤,则所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。

4、 工伤期间,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工资,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,特殊情况经劳动部门签定批准可延长至24个月。停工留薪期按伤残等级标准制定。

第五章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

第十条  伤残鉴定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,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九条至四十三条之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预防措施的建议

第十二  条各生产车间及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。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。

第十三  条各部门需定期举行安全生产知识及规范操作规程培训,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作业。

 

具体执行将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相关规定执行,人事部会根据国家规定不断更新本制度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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